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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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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1801號簡淑慧、朱科翰、朱修賢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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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1司執玄字第918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簡淑慧、朱科翰、朱修賢之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1801號債權人林淑嬌與債務人簡月華等間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玄股書記官黃翔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受文者:簡淑慧、朱科翰、朱修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1司執玄字第9180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為核定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進行詢價並通知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人行使權利,請於文到7日內以書狀陳述意見,請查照。
說明:(略)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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