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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鳳簡字第399號葉合強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楚一111年度鳳簡字第3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葉合強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鳳簡字第399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嘉慧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