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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鳳小字第198號蔡嘉慧即盧靖淳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正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之112年度鳳小字第19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嘉慧即盧靖淳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鳳小字第198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上午9時22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冠廷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