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25號吳柏陞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憲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雄院國111訴憲字第16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柏陞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6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柏陞得隨時來院領取〈院址: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本院三摟)開言詞辯論。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件。
四、被告吳柏陞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方云
- 發布日期:112-03-27
- 更新日期:112-03-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