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5號陳林金縐之民事起訴狀(反訴)繕本、本院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雄院國111訴經字第9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反訴被告陳林金縐之民事起訴狀(反訴)繕本、本院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93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詹立瑜
  • 發布日期:112-03-27
  • 更新日期:112-03-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