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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鳳小字第919號鄂有忠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重112年度鳳小字第9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鄂有忠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鳳小字第91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冠毅
股 別:重股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