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8號丁肇君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相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雄院國112訴相字第7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丁肇君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訴字第70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丁肇君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翊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08號
原   告 楊彗宜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律師
被   告 丁肇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座落高雄市新興區OO段一小段一七五五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一萬分之四二四)及其上同段三三一一建號及附屬三二六九建號(應有部分一萬分之四四九)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新興區OOOO路OO號三樓之一)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