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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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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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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1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王秀芳  
送達代收人 張容慈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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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新
 
 
 
 
 
 
台幣)
 
 
 
001
洪惠真
空白
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
168013224
600,000元
106年6月27日
ND3635285
 
002
洪惠真
空白
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
168013224
420,000元
106年6月23日
ND3635283
 
003
洪惠真
空白
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
168013224
480,000元
106年7月13日
ND3635289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1-06-10
  • 更新日期:111-06-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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