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強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棟梁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32號
發票
受款
付款
帳號
票面金
額(新
台幣)
發票
支票號碼
001
強億企業有限公司 陳棟梁
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中正分行
059051016054
718元
112年2月15日
CCA1214140
 
002
強億企業有限公司 陳棟梁
鴻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中正分行
059051016054
8,085元
112年2月15日
CCA1214139
 
003
強億企業有限公司 陳棟梁
威正塑膠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中正分行
059051016054
106,613元
112年1月15日
CCA121413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2-02-06
  • 更新日期:112-02-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