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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3號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巿府分公司
111年度除字第123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巿府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附表:
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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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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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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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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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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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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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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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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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銀行市府分行吳秀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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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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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銀行市府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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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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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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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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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P000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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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5-09
- 更新日期:111-05-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