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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8號佐相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佐相建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前鎮區新光路1號8樓之5
法定代理人 洪銀美 住高雄市鳳山區武慶二路56巷32號6樓
訴訟代理人 黃鈺玫 住高雄市前鎮區新光路1號8樓之5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過調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7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經聲請人之聲請,於110 年12 月2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1 年4 月21 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至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網頁資料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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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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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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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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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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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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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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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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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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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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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相建設有限公司洪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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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暉建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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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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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01112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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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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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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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P075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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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5-20
- 更新日期:111-05-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