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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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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9號蕭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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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蕭淑芬  住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過調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經聲請人之聲請,於111年1月2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1年5月27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至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網頁資料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生銘豐貿易有限公司許修銘
蕭淑芬
高雄銀行小港分行
210101015585
25,900元
111年1月1日
AHH0400040
 
 
  • 發布日期:111-06-30
  • 更新日期:111-06-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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