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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7號捷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度除字第20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捷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689號18樓
訴訟代理人 王世芳
住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689號18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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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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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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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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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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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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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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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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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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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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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天工整形外科診所陳孟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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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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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七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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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705107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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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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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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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0492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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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6-30
- 更新日期:111-06-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