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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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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7號捷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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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除字第20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捷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689號18樓
訴訟代理人 王世芳
住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689號18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民國)
支票號碼
巧天工整形外科診所陳孟蓉
捷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芬蘭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七賢分行
5252705107596
36,000元
110年10月1日
PG0492469
 
 
 
  • 發布日期:111-06-30
  • 更新日期:111-06-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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