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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6號詠閎新營造有限公司
111年度除字第206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詠閎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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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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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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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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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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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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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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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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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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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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詠閎新營造有限公司林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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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舜金屬工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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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銀行九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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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0111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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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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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0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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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P07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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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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詠閎新營造有限公司林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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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智工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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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銀行九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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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0111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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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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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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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P074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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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稿 代 碼:E059-2 除權判決公告
股 別:直股
- 發布日期:111-06-30
- 更新日期:111-06-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