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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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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6號詠閎新營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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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除字第206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詠閎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詠閎新營造有限公司林佳民
永舜金屬工程行
高雄銀行九如分行
221101117517
693,000元
110年10月
15日
AQP0734800
2
詠閎新營造有限公司林佳民
明智工程行
高雄銀行九如分行
221101117517
525,000元
110年11月
30日
AQP0740834
 
 
函 稿 代 碼:E059-2 除權判決公告
股       別:直股
 
  • 發布日期:111-06-30
  • 更新日期:111-06-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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