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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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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8號何綺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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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何綺娜  住臺北巿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71巷12弄
10號4樓之1
居臺北巿文山區木柵路二段109巷25弄3
4號4樓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23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摘要如下: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12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0 年12月3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10 年12月13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1年5 月13日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10-87-ND-0095474-2
股票
1
1000
002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10-87-ND-0095475-4
股票
1
1000
003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10-87-ND-0095476-6
股票
1
1000
004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10-87-ND-0095477-8
股票
1
1000
005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10-87-ND-0095478-0
股票
1
1000
006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10-87-ND-0095479-1
股票
1
1000
007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10-87-ND-0095480-8
股票
1
1000
008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10-87-ND-0095481-0
股票
1
1000
009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10-87-ND-0095482-1
股票
1
1000
010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10-87-ND-0095483-3
股票
1
1000

 

  • 發布日期:111-06-30
  • 更新日期:111-06-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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