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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8號耀慶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耀慶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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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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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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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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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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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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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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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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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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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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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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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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暉盛企業社 黃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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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慶機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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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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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121010
3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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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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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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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018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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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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暉盛企業社 黃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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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慶機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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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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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1210103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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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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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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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0188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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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7-06
- 更新日期:111-07-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