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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95號竤揚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竤揚實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大寮區會昭街96號
法定代理人 李富超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余秀金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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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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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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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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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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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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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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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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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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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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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啟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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竤揚實業有限公司李富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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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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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16008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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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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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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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4097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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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9-21
- 更新日期:111-09-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