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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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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80號江烈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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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江烈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新光電機行張坤木
江烈賢
第一商業銀行鹽埕分行
030030120
4,950元
111年3月15日
MA6213373
 
 
 
                
  • 發布日期:111-09-28
  • 更新日期:111-09-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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