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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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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51號台灣米其林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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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除字第35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台灣米其林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7號31樓
法定代理人 毛行健  住同上
代 理 人 曾聖峯  住屏東縣里港鄉永春村成功路13-4號
送達代收人 郭碧華
住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7號3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德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陳芸雯
台灣米其林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小港分行
0738435103508
888,804元
111年1月28日
AJ2845391
  • 發布日期:111-11-28
  • 更新日期:111-11-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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