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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66號李玲玲即凌雲法律事務所
111年度除字第366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李玲玲即凌雲法律事務所
送達代收人 鄭安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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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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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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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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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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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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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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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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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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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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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五甲分行謝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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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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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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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82302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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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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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2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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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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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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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五甲分行謝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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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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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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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82302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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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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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2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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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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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