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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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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66號李玲玲即凌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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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除字第366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李玲玲即凌雲法律事務所
           送達代收人 鄭安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五甲分行謝淑娟
凌雲法律事務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70382302001001
61,200元
111年2月
11日
0791026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五甲分行謝淑娟
凌雲法律事務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70382302001001
53,100元
111年2月
11日
0791027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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