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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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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73號張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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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除字第372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張春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原霖木業有限公司
蔡松原
張春燕
華南商業銀行高雄桂林分行
765160005587
104,583元
111年5月15日
4774306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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