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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73號張春燕
111年度除字第372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張春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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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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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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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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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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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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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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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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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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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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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霖木業有限公司
蔡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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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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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商業銀行高雄桂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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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160005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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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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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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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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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