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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76號朱游菽
111年度除字第376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朱游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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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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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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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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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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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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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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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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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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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游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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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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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商業銀行苓雅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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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0-03-
224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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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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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3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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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671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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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12-01
- 更新日期:111-12-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