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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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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21號吳翠蘋即昇泰電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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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除字第42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1號
聲  請  人吳翠蘋即昇泰電機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王友道
昇泰電機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32070508650-2
146,600元
111年6月6日
km6189808
2
王友道
昇泰電機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32070508650-2
3,600元
111年6月6日
km6189809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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