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21號吳翠蘋即昇泰電機行
111年度除字第42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1號
聲 請 人吳翠蘋即昇泰電機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
|||||||
編號
|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新台幣)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
1
|
王友道
|
昇泰電機行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
032070508650-2
|
146,600元
|
111年6月6日
|
km6189808
|
2
|
王友道
|
昇泰電機行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
032070508650-2
|
3,600元
|
111年6月6日
|
km6189809
|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