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號楊承旻
112年度除字第1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楊承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1號
|
|||||||
編號
|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
1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九如分行陳麗玲
|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
5285220000012
|
24,000元
|
111年4月21日
|
AZ656516
|
-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