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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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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號陳佳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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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除字第12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陳佳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鄭堂和
陳佳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0712101023710
3萬元
111年5月31日
CNO191166
 
 
 
 
 
  • 發布日期:112-03-02
  • 更新日期:112-03-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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