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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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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2號家沅貿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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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除字第22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家沅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燕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富田精材企業社陳懷万
家沅貿易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鼓山分行
31050265
13,319元
111年2月10日
AQ6105120
 
 
  • 發布日期:112-03-02
  • 更新日期:112-03-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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