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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9號蔡素芳
112年度除字第49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蔡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附表: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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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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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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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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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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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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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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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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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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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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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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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偉報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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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商業銀行苓雅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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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3003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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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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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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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A627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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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