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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3號劉坤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劉坤福
代 理 人 王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 發布日期:112-03-24
- 更新日期:112-03-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