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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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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6號吳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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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吳忠建  住高雄巿三民區永年街121巷16號
           居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8號18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11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1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表:                                 112年度除字第106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001
思凌科技有限公司趙子清
吳忠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005015001200
88,920元
111年5月17日
EC0450730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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