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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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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5號阿里巴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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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除字第11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阿里巴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郁婷  
訴訟代理人 彭宜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林應專
阿里巴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3207502670-4
12,000元
111年4月26日
KM6001256
 
 
  • 發布日期:112-06-08
  • 更新日期:112-06-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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