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5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 號1 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08
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本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08 裁
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即民國109 年11月3 日起4 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
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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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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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金額 │ 發票日 │ 到期日 │本票號碼│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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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慶杉│50,000元 │90年12月20日│92年4月2日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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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