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3號宏佳騰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宏佳騰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山上區南洲里南洲41號
法定代理人 鍾杰霖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錢芊伶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405
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05 號
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即民國110 年1 月5 日起4 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
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 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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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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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備│
│ │ │ │ │ │(新臺幣)│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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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信南機車│宏佳騰│永豐商業│025031│49,998元 │109年11月30 │AN1345427 │ │
│ │百貨材料│動力科│銀行鳳山│000162│ │日 │ │ │
│ │行 │技股份│分行 │75 │ │ │ │ │
│ │唐靜言 │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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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7-20
- 更新日期:110-07-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