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號邱昭安
111年度除字第19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本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邱昭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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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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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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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蔡鎮陽│空白 │高雄銀行│216101│323,433元 │110年7月5日 │BJH0155420│ │
│ │ │ │桂林分行│01366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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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別:勝
- 發布日期:111-01-27
- 更新日期:111-01-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