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995號邱新、顏春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110)存字第995號
主旨:因聲請人邱新(S12*****74)、顏春勇(E10*****68)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10年度存字第995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翁 有 興
- 發布日期:111-11-21
- 更新日期:111-1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