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108)存字第1618號 主旨:因聲請人佑親大第大廈管理委員會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618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 ,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翁 有 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