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發文字號:(110)存字第35、1341號 主旨:因聲請人盧炳宏(E10*****48)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10年度存字第35、1341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翁 有 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