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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109年度存字第961、361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108)存字第961號、(109)存字第361號
主旨:因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8年度存字第961號、109年度存字第361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翁 有 興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