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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92年度存字第4472、98、368、561號鐘英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發文字號:(91)存字第4472號、(92)存字第98、368、561號
主旨:因聲請人鐘英峰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91年度存字第4472號、92年度存字第98、368、561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翁 有 興
- 發布日期:110-07-09
- 更新日期:110-07-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