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發文字號:(104)存字第2479號 主旨:因聲請人王鴻銘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4年度存字第2479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翁 有 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