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發文字號:(102)存字第2172號 主旨:因聲請人洪塔美(S22*****38)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172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 ,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翁 有 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