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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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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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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事件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及第37條第5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 照。

三、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2-07-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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