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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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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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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未實際出差,詐領差旅費

小趙為某機關主管,負責該機關業務之進行及督導等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小趙自101年9月19日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出差督導、辦理業務之職務上機會,未依申報出差日期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而係留在辦公室或至其他地區演講、參加餐敘及處理個人之事務,並分4次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申請差旅費新臺幣9,233元,致不知情之主管、主辦人事、會計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小趙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將上述申請金額如數匯入其銀行帳戶。

▍案例2:已當監考員仍申請加班,詐領加班費

某機關約聘人員小孫,明知其已獲聘為公務人員升等考試監場人員,將於民國100年11月13日執行監考作業,同日不可能另至機關加班,惟其竟基於詐取加班費之犯意,於同年11月11日於該機關加班請示單上填寫加班時間「2011年11月13日上午9時至同日下午17時共計8小時」、加班事由「協助總務科製作100年座談會開會相關資料」等不實內容,使不知情之各級長官逐級核准。嗣於同年月14日,因遭人匿名檢舉上開虛報情事,經該機關政風室查獲上情而未及領取加班費。

▍案例3:持公務車加油卡,詐領油料費

某處技工小周,負責公務車輛維(養)護及駕駛業務,明知公務車加油卡僅得作為公務車加油簽帳之用,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年7月10日及23日持公務車加油卡,使加油站員工陷於錯誤,將價值新臺幣3,000餘元之汽油加入其私人車輛;且未經該處技正兼主任老李之同意,逕於公務車「油料月報表」偽造其簽名,表示老李於是日曾使用該公務車及里程數,致生損害於該處對公務車油料之管理正確性。

▍案例4:重複核銷,詐領國旅卡休假補助費

小吳為某區公所里幹事,係依法令服務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依該市駐里事務費核發作業要點及可支用項目一覽表等相關規定,里幹事可按月檢據核銷駐里事務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小吳先是至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購買抗UV防曬褲及排汗褲,因該等消費項目符合該市駐里事務費核發作業要點及可支用項目一覽表等相關規定,小吳遂據以核銷駐里事務費,惟事後竟又將該2筆消費另行申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使區公所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將該2筆消費之補助金額1萬3,000餘元撥付小吳銀行帳戶內,小吳因此重複請領詐得前述金額。

▍案例5:請假期間,詐領超勤加班費

某市警察局分局員警小王,負責刑事案件偵辦等業務,於99年及100年間,明知自己休假未上班,亦無超勤加班之事實,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虛偽填寫員警超勤時數統計表、虛報不實超勤加班時數,交由不知情之承辦人,使其誤認小王有如所填寫之員警超勤時數統計表上所示之加班情形,而據以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超勤加班費申請及印領清冊之公文書上。

不知情之承辦人遂繼續送陳該分局人事、會計、行政、督察單位及機關主管簽核,致該等人員均陷於錯誤,誤信其有超勤加班之事實,而據以核發超勤加班費3,000餘元,足以生損害於機關對於所屬員工加班費請領、核發之正確性。

▍案例6:偽造講座簽名,詐領鐘點費

某市衛生所護士小馮,負責跟診、注射預防針、一般護理宣導、傳染病訪視等工作,於101年9月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負責辦理疾病防治宣導講座之機會,明知未聘請講師不得請領講師費,卻仍虛偽製作講師鐘點費領據,並偽造醫師簽名,致不知情之驗收人員、會計人員及主管均陷於錯誤,從而詐得講師費新臺幣8,000元。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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