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文/收狀/收費
收費
服務時間
上班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時30分~下午5時(中午不休息)。
民事執行處第二辦公室(財稅大樓)、鳳山辦公室:中午12:00~13:30休息。
服務項目
1. 裁判費用:民事訴訟。
2. 程序費用:非訟事件(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3. 執行費用:民事強制執行。
4. 聲請費用:補發民事裁判正本等文書。
繳費方式
1. 本院國庫:親自到院遞狀且有繳納費用必要,或經裁定通知補繳費用者,請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直接向國庫繳納。
2. 郵政匯票:以郵寄方式遞狀而有繳納費用必要,或裁定通知補繳費用者,得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附於書狀繳納。
3. 多元化繳費:經裁定通知補繳費用者,得利用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4. (107/11/1起新增刷卡繳費服務)
(1)臨櫃信用卡繳納:繳費上限10萬元
(不含刑事保證金、提存款、法拍案款)
(2)晶片金融卡繳納:刑事保證金、提存款、案款、規費適用
(台灣銀行額度200萬元,他行繳費上限依各行庫約定)
(每筆收取手續費10元)
特約銀行 (信用卡免收手續費)
多元化繳費
多元化繳費方式係法院收受訴狀分案後,認有補繳費用必要者,送達補費裁 定同時檢送「規費繳款單」,當事人得利用下列方式繳納。
注意事項
1. 多元化繳費方式訂有期限,請於期限內辦理,逾期既應依法院文書規定之期限內自行到院繳費或以匯票方式辦理。
2. 法院所提供之便民多元化繳費方式,二十四小時皆可以ATM方式進行繳費,無須親至法院繳費
3. 使用任一種多元化繳費方式者,其繳款憑證請務必妥為保管。
4. 多元化繳費之手續費用,係金融機關提供服務所收取之費用,並非由法院收取,日後法院所寄發給繳款人之收據,並不包括此一手續費在內。
5. 民事強制執行事件,買(承)受人繳交拍定案款,或債務人經執行處通知清償金額不高之欠款,得利用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繳費方式
1. 臨櫃繳款:
請填妥所附之「繳款單」,並依說明欄指示至指定之銀行櫃檯繳費。
2. 自動櫃員機繳款(實體ATM):
請至各銀行或郵局之自動櫃員機,選擇轉帳(跨行轉帳)功能,並依ATM繳費資訊所示,輸入資料後進行繳費
3. 網路自動櫃員機繳款(網路ATM):
請使用司法院網站線上付費服務區之「多元化繳費服務」進行繳費,或直接進入欲使用繳費之銀行(郵局)網站進行繳費。
4. 便利商店繳款:
應繳納費用在新台幣貳萬元以下者,得持規費繳款單至便利商店繳納。為保障權益,請確實索取繳費憑證,並加蓋店章。
收文、收狀
服務時間
上班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時~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
民事執行處第二辦公室(財稅大樓):中午12:00~13:30休息。
非上班時間遞狀
請民眾至本院法警室窗口遞狀,由值班法警人員收受。
平常日:17時30分~24時
例假日:8時~24時
服務項目
1. 親自到本院(包含院本部及各簡易庭)送件。
2. 收受民事訴訟書狀:含起訴狀、準備書狀、答辯狀、聲請狀、上訴狀、抗告狀、閱卷聲請狀等民事書狀。
3. 收受非訟事件書狀:含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公示催告等聲請狀。
4. 收受民事執行書狀:含假扣押裁定、強制執行、假扣押執行、參與分配等聲請狀。
遞狀方式
1. 親自到本院(包含院本部及各簡易庭)送件。
2. 民事訴訟文書專用電子信箱:ksdemail@mail.judicial.gov.tw
3. 訴訟文書專用傳真電話:(07)2419324
4. 郵寄送件:郵件請以雙掛號交寄至本院,收件人載明:「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收發室」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 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確有提 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收狀情形查詢須知
1. 民眾遞狀後,如有需要向本院查詢收狀情形,請以(1)電話(07)2161418號轉2149、2153、2154號分機、(2)(07)2419324號傳真、(3)ksdemail@mail.judicial.gov.tw電子郵件信箱,向本院查詢,並書明回復電話號碼。
2. 本院承辦人員於接到查詢後,因需向相關單位查證或調取資料,將會在下一個上班日予以回復。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