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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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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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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

家事事件包括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以及家事調解事件。凡是與人際間身分法律關係(如婚姻事件及親子事件等等)、及以身分為基礎的財產關係(如夫妻間財產、親屬間請求給付扶養費、遺產繼承等)都屬於本類事件。

  1. 專業處理
  2. 程序不公開
  3. 調解前置及合併
  4. 合併審理
  5. 遠距視訊審理
  6.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
  7. 履行勸告及調查
  8. 家事裁判強制執行特別規定

為協助在法院有離婚、監護權等家事事件的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提供陪同出庭、心理支持、親職教育輔導、法律諮詢和連結相關福利資源等多元福利服務,各地方政府在轄區內地方法院設置之社會福利資源窗口。

地方政府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了擴大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服務觸角,結合專業民間團體在地方法院成立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窗口,經個案評估後,提供法律諮詢、資源諮詢及轉介、出庭服務、心理支持等協助;服務對象主要以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及其關係人為主。

家事事件之程序

CASE01
全體繼承人對於分割方案各有堅持,無法達成共識,故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遺產。法院受理後,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之規定,於裁判前先進行調解。
家事調解

除監護、輔助宣告、死亡宣告、保護令事件等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的丁類事件外,向法院請求裁判前,均應先經法院調解。

CASE02
甲以乙有外遇及未分擔家務為由,向家事法院對乙提起離婚訴訟…
家事訴訟

包括有婚姻、親子及家事財產等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甲、乙、丙等類別之訴事件。

CASE03
已離婚的父母向家事法院提起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家事非訟

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丁類與戊類等類別之事件。


家事事件第二審程序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所以如果您對第一審家事通常訴訟事件的判決結果不服,除了家事事件法有規定部分應依家事事件法辦理外(例如第44條),其他像提起上訴的時間、上訴狀要表明的事項等,都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第437條至第463條)相關規定辦理。

程序特色:
CASE01
我父母親間的離婚訴訟開庭期日,我可以進入法庭內旁聽嗎?
你可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出聲請,只要審判長或法官許可就可以。
審理程序不公開

第二審法院就家事事件之審理,亦是以不公開法庭行之。

CASE02
我跟配偶間除了在高等法院審理中的婚姻,親子訴訟外,還有其他在地方法院審理中的相牽連財產訴訟事件,不知道是否可以聲請由一個法院負責審理就好?
只要是有相牽連關係之家事事件,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合併審理。

對於基礎事實相牽連之數家事訴訟及家事非訟上訴事件,第二審法院亦得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之規定合併審理及裁判。

CASE03
擔心小孩被配偶送出國,不讓我依地方法院裁准的方式探視,該怎麼辦?
還是可以聲請法院發暫時處分,禁止他(她)把小孩帶出國外。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

第二審法院於審理過程中,如有必要,當事人仍得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聲請核發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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