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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好處(含流程圖)
調解的好處
1. | 調解雙方可以不必對簿公堂,在調解委員以中立第三者的角色,協調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節省時間及金錢,避免訟累,而且調解成立者,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樣效力。 |
2. | 法院聘有具備醫療、建築、營造、會計、法律訓練之專業人士擔任調解委員,如有必要可以由該專業人士介入調解,更能顧及雙方利益的公平及可行性,不必另外付費。 |
3. | 非強制調解的事件,必須雙方都同意進行調解,法院才會將事件送請調解。 |
4. | 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及第426條規定,調解中之陳述或讓步不得為裁判之基礎,而且調解委員對於當事人在調解的陳述負有保密的義務 。 |
5. | 如果雙方不願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立,事件仍會送交法官進行審理程序,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
6. | 調解如果成立,訴訟費用可以退還起訴費用的三分之二。 |
附上流程圖,其檔案請參閱「調解流程圖.pdf」
調解流程圖
檔案下載
- 調解流程圖pdf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6-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