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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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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調解、撤回是否可以聲請退裁判費?若可以,如何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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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於訴訟終結後三個月內向法院具狀聲請退裁判費三分之二,並檢具本人帳號存摺封面影本,由本院直接退費至該存摺帳號內,但若無正當理由兩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者或部分和解撤回者,則不退還所繳納訴訟費用。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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