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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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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作證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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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證人作證注意事項

一、證人之權利:

1.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每次依新台幣五百元支給)及旅費(如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證人之日、旅費,於訊問完畢後當場支給之,如因故未能當場領取者,應於訊問完畢後10日內,向本院領取,逾期不再支給。

2. 有正當理由足認如被告在場,難以自由陳述時,得請求隔離訊問。若無對質、詰問必要,亦得聲請准予單獨訊問。

3. 如須跨縣市出庭,可上本院網站下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遠距訊問聲請單」,填妥相關欄位後,向承辦股提出遠距訊問之聲請,經法官許可後,可就近至擬聲請受訊問之所在地法院,進行遠距訊問,以免舟車勞頓之苦。

4. 因故無法如期到庭作證時,得事先聯繫承辦書記官,請求改定可以到庭之期日。

5. 於證人保護法第2條各款所列之罪,必要時,得請求保護或請求核發「證人保護書」(詳情請洽訴訟輔導科)。

二、證人之義務:

1.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

2.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3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

3. 證人作證時有為具結及據實陳述之義務,但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至第182條規定之事由,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許可者得拒絕證言。

4.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台幣30,000元以下之罰鍰(刑事訴訟法第193條)。

5. 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68條)。

三、待證事實:

如傳票備註欄所載

四、應帶之資料:

如傳票備註欄所載

五、最後您不可不知:得向法院請求協助、服務之事項及到庭作證如有危害安

全之虞,得向法院請求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如下:

1. 收到法院傳票時,請攜帶身分證、傳票、應攜帶之資料及與本案有關之資料,依傳票上所指定之時間、地點,至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作證庭訊後,請持當庭主動發給之日旅費申請書(如未主動發給,請即告知通譯或庭務員發給),於上班時間(含中午休息時間)向本院一樓收發室或法警室領取證人日、旅費;於下午5 時30分以後向本院一樓法警室領取證人日、旅費。

2. 您到庭作證時,如在開庭前不願與被告或被害人碰面,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或告知門口駐衛警、志工,由志工帶您至休息室等候開庭,以免您於庭訊前受到干擾。開庭時,可請求法官利用指認室讓您與被告區隔,以免您於庭訊時受干擾。

3. 如您是肢體殘障,須特殊照護之證人,可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請求派員協助您到庭。

4. 作證完畢,無再訊問或對質、詰問之必要者,您可請求法官准許先行退庭;同時退庭時,您可請求區分走道,避免與被告同時離開法院。如有安全顧慮或受騷擾之虞,必要時可請求法官指派法警護送您離開法院。

5. 兒童或少年到庭作證,如無適當之人陪同,必要時可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請法院適當之人陪伴,以免心生恐懼。

6. 您是依法令應保密身分之刑事案件檢舉人到庭作證時,法院會落實各項保密措施,避免揭露您的身分。

7. 法院傳訊證人,絕非故意擾民,定有相當之理由而為傳訊,如因而造成不便,請您體諒。

8. 如果您確實到庭,法院因您而發現真實、伸張正義,不但是全民之福,也是您個人的功德;您作證對法院發現真實有重大助益,足為楷模時,承辦法官於案件確定後 ,會敘明具體事由,簽請院長核准致贈感謝函。如經您同意,亦會透過媒體廣為傳播,以凸顯證人共同維護司法正義的重要性。

9. 如果您未到庭,除可能受處罰外,案情因而拖延,司法效率不彰,並浪費公帑。

10. 您如果仍有疑問,請向承辦書記官或本院訴訟輔導科洽詢,訴訟輔導科電話為(07)2161418轉2142~2146。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6-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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