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應行注意事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投標人投標應行注意事項
壹、依司法院訂立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但第六點所列之情形,於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在該件拍賣標的當眾開示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不在此限:
一、投標時間截止後之投標。
二、開標前業已公告停止拍賣程序或由主持開標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宣告停止拍賣程序。
三、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
四、除執行分割共有物變賣判決之拍賣外,投標人為該拍賣標的之所有人。
五、投標人為未繳足價金而再拍賣之前拍定人或承受人。
六、投標書未提出下列證明文件及身分證件者:
1.投標人為自然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
2.投標人委任代理人投標之委任狀,本人與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
3.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時,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件及本人之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
4.投標人為法人時,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件及法人之相當證明文件。
5.拍賣標的為耕地時,私法人投標而未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6.投標人為外國人,未將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未將原住民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七、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投標,或未於投標書上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八、投標人為法人,僅記載法人名稱、事務所,而未於投標書上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九、代理人無特別代理權。
十、以新臺幣以外之貨幣為單位記載願出之價額,或以實物代替願出之價額。
十一、對願出之價額未記明一定之金額,僅表明就他人願出之價額為增減之數額。
十二、投標書記載缺漏或字跡潦草、模糊,致無法辨識。
十三、投標書既未簽名亦未蓋章。
十四、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十五、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其發票人為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
十六、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為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其受款人為法院以外之人。
十七、未將保證金封存袋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
十八、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投標書載明僅願買其中部分之不動產及價額。
十九、投標書載明得標之不動產指定登記予投標人以外之人。
二十、投標書附加投標之條件。
二十一、通訊投標未依司法院規定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案號。
二十二、通訊投標之投標書,未以雙掛號於指定期間或逾期寄達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
二十三、通訊投標,未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7點第3款但書規定繳納保證金。
二十四、其他符合拍賣公告特別記載投標無效之情形。
貳、開標時,投標人、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如未到場,不影響其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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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雄院投標應行注意事項(111.06.23修正公告版)pdf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1-07-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