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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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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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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
    1. 打民事官司,一定要寫起訴狀,寫好後提出於管轄之法院,即到法院的收發處遞狀,或郵寄起訴狀到法院。
    起訴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號碼)。
    (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2. 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3. 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
    [ 110-05-04更新 ]
  • 答:
    1. 一般情形:
    起訴狀應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遞狀起訴。如果被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遞狀起訴。
    2. 特殊情形:
    起訴狀應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遞狀起訴
    [ 110-05-04更新 ]
  • 答: 民事訴訟沒有規定一定要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才算合法,自己或委任他人來法院開庭當然可以。
    [ 110-05-04更新 ]
  • 答:
    1.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訴訟輔導科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服務台的法院人員洽詢。
    2. 如果你家中有電腦網路,可連結至司法院或本院網站(http://ntd.judicial.gov.tw)點選「司法服務區」內「書狀範例」選取適合的書狀填寫。
    [ 110-05-04更新 ]
  • 答: 接到法院庭期通知書之當事人,於庭期當日應攜帶本人身分證件原本到庭,若係聲請人(原告)身分,應攜帶庭期通知書備註欄內載明應行準備之訴訟文件,如戶籍謄本或證據原本等相關資料到庭,以利調查事項;如係相對人(被告)身分,得於庭期前日內提出答辯狀暨繕本(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份數)
    [ 110-05-04更新 ]
  • 答:
    1. 法律規定裁判費及打官司過程中所需的費用原則須先由原告繳納,這樣規定是有道理的,這是為了避免好訟者濫行起訴,拖累無辜被告並導致有限的國家司法資源浪費,因此賦與原告有先繳納訴訟費用之義務,可使原告於起訴前審慎評估是否有打官司之必要性與可行性後再行起訴。
    2. 訴訟費用及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原告全部勝訴則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告要回全部,如果原告部分請求勝訴則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命原告全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 110-05-04更新 ]
  • 答:
    1. 當事人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的裁判費用之三分之二:
    (1)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者或依同條第二項於上訴、抗 告程序中為撤回上訴、抗告者。
    (2)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為和解者。
    (3) 因調解成立或撤回之聲請。
    2. 聲請退費的時間及程序:
    (1) 當事人得於撤回或和解成立起三個月內,以書狀聲請 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2) 和解、撤回若是在開庭時所為,書記官應於和解或撤回筆錄中載明當事人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之意旨,當事人就不必再以書狀聲請退費。
    [ 110-05-04更新 ]
  • 答: 民事訴訟進行中,原告就攻擊或被告就防禦方法所提出的聲請(測量或鑑定等),就該部分聲請所需的費用,聲請人有先為給付的義務,如果聲請人不繳納的話,法院就當作沒有這個聲請,也就不做這部分的調查了,因此您可能就喪失了這部分可能對您訴訟上有利的證明,對於將來官司的輸贏是有影響的,是否有必要,也是在於您自己的決定。
    [ 110-05-04更新 ]
  • 答: 書記官會寄發「退還民事裁判費通知」給當事人,當事人可採取下述方式辦理退費手續:
    1. 本人或本人委託他人到本院出納室辦理:若本人來辦理,要備妥民事裁判費收據原本、發還民事裁判費通知書、身分證正本、印章、帳戶正面影本,若委託他人來辦理,除上開證件外,還須附上委託書委,委託人身份證正本及印章。
    2. 當事人若無法來本院辦理退費手續,可聲請「匯款入帳」方式辦理退費。這部份的方式,在書記官寄發的「退還民事裁判費通知」中有一張「退費須知」寫得很清楚,只要當事人填妥匯款入帳聲請書並附上民事裁判費收據原本、發還民事裁判費通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帳戶正面影本,寄到本院出納室即可辦理
    [ 110-05-04更新 ]
  • 答: 可於訴訟終結後三個月內向法院具狀聲請退裁判費三分之二,並檢具本人帳號存摺封面影本,由本院直接退費至該存摺帳號內,但若無正當理由兩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者或部分和解撤回者,則不退還所繳納訴訟費用。
    [ 110-05-04更新 ]
  • 答: 民事案件最好以和解收場,不必堅持一定要法官判決,和解既不傷雙方感情,不必浪費時間開庭,又能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且和(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萬一對方反悔,可以拿著和(調)解筆錄馬上請求強制執行,所以和解對您是最有利的。
    [ 110-05-04更新 ]
  • 答: 當事人可採取下列方式補繳裁判費:
    1. 可親自攜帶你所收到之繳費通知、裁定補費正本,到本院單一窗口處繳納,如不方便到法院時,也可以郵寄匯票之方式繳納,匯票抬頭要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而且要註明你所繳納之案號、股別、繳費種類。
    2. 除了親臨法院繳費、使用匯票郵寄法院外,也可以持法院規費繳款單至金融機構臨櫃繳款、實體ATM轉帳、網路ATM轉帳及便利商店代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辦理。
    [ 110-05-04更新 ]
  • 答: 接到開庭通知時原則上請儘量準時到院,如當天無法親自到院開庭,請先具狀請假或委任代理人出庭,但萬一情況緊急臨時發生狀況,無法到院開庭時,請記得事先打通電話給書記官說明無法到院原因,事後一定要再具狀請假,書記官才能將您的請假單附於卷內為證,記得哦!民事官司合法通知不到庭,是會嚴重影響您的權益。
    [ 110-05-04更新 ]
  • 答: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若經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及暫行免付選任律師代理訴訟之酬金等。又一審准訴訟救助後,嗣後若有上訴及毋庸再生請。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110條
    [ 110-05-04更新 ]
  • 答: 由申請人本人(例外者可由代理人,但應備委託書,且須熟知案情)到現場申請及面談。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提供預約服務,請事先電話預約。
    申請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
    (2) 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3) 申請人或全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請向國稅局或當地稽徵所辦理)
    (4) 申請人或全戶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向國稅局或當地稽徵所辦理)
    (5) 如為低收入戶,可提出證明為低收入戶之資料。
    (6) 有關案件之資料。
    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電話:
    TEL:(07)2693301
    FAX:(07)2693310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29號26樓之2 (台灣領航企業大樓)
    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http://www.laf.org.tw
    [ 110-05-04更新 ]
  • 答: 證人作證,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人人都有作證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後,如果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可以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強制拘提到場,也可以連續處罰。另外,證人雖然到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同樣可以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 110-05-04更新 ]
  • 答: 本院收到聲請狀,就會馬上更改送達地址,以後就收得到法院的文書了。
    [ 110-05-04更新 ]
  • 答: 所謂最新戶籍謄本是指戶政機關於2個星期內核發的,才是最新戶籍謄本。
    [ 110-05-04更新 ]
  • 答: 上訴前,請注意3件事:
    1. 從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算,有無超過20天?超過20天就不能上訴了。
    2. 本院1樓訴訟輔導科備有上訴狀的範本,可以參考。
    3. 上訴狀一定要寫:
     
    (1) 上訴人是誰?
    (2) 第一審案號。
    (3) 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4) 希望上級審法院如何判決?
    (5) 上訴理由。
    [ 110-05-04更新 ]
  • 答: 法院從宣判日起算10天內扣除假日就會寄出判決,法院的判決都是以雙掛號郵件寄送,如10天後還未收到,請再詢問承辦書記官。
    [ 110-05-04更新 ]
  • 答: 可以,只要卷宗還在本院,都可以閱卷,請與承辦書記官約定閱卷時間。
    [ 110-05-04更新 ]
  • 答: 請寫撤回上訴狀,並將書狀送本院總收文,承辦書記官收到撤回上訴狀,會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
    [ 110-05-04更新 ]
  • 答: 若於第一審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原告可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若於終局判決後始撤回起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規定,原告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63)
    [ 110-05-04更新 ]
  • 答: 不用聲請,如果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或抗告),一旦判決(或裁定)確定,本院就會馬上主動核發判決(或裁定)確定證明書。若係不得上訴或抗告,於裁判當天或裁定送達時即告確定,毋庸聲請確定證明。
    [ 110-05-04更新 ]
  • 答: 依民事訴訟法399條第2項規定,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
    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
    因此,如判決於第二審法院確定,卷宗尚在第二審法院時,應向卷宗目前所在的第二審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如卷宗已發送第一審法院,則應向第一審法院聲請核發。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
    [ 110-05-04更新 ]
  • 答: 可以具狀聲請補發,但須付費,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第6條之1規定:10頁以內的判決須徵收新台幣100元,10頁以上另外加收費用。
    [ 110-05-04更新 ]
  • 答: 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第一次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登報,並儘速將刊登之報紙檢送本院,以利計算送達時間,是否合法送達,同一被告第2次公示送達,法院依職權辦理即可。
    [ 110-05-04更新 ]
  • 答:
    1. 聲請人(原告)可至住家附近之戶政事務所,持本院公文書(函)向戶政機關聲請相對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因全省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均連線,除了手抄謄本,須親自赴對造戶籍地之戶政機關聲請外,其餘各縣市之電腦戶籍謄本均可在全省任一戶政機關聲請)。
    2. 相對人若為公司,請向各縣市政府建設局(課)聲請。
    [ 110-05-04更新 ]
  • 答: 若欲為假扣押或假處分,須先檢視裁定收受日,距收受日如已超過30天,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不得聲請執行。僅得重新取得裁定,且於期日內供擔保提存並聲請執行
    [ 110-05-04更新 ]
  • 答: 判決確定,收到確定證明書後,可檢具裁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各乙份具狀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110-05-04更新 ]
  • 答: 為了能迅速、經濟地解決當事人間的紛爭,希望在審判期日之前,能透過雙方當事人互相交換書狀的方式及在法官的協助之下,使雙方當事人整理出彼此沒有爭執的事項,以及有爭執的事項;而雙方沒有爭執的事項,法院就不用再花時間調查證據,只要調查爭執事項的證據就可以,如此一來,就可以節省一些調查證據的時間。當事人都能針對有爭執的事項去充份的辯論,就不會發生判決的理由在當事人預料之外的情形。當事人主張的事實若有講得不完全、或主張的權利讓人不明瞭時,法官在審理程序當中,也要適時地向當事人闡明,讓當事人不會因為不懂法律主張錯誤的權利或沒有做完全的陳述而導致敗訴的結果
    [ 110-05-04更新 ]
  • 答: 法院傳喚或通知當事人出庭均以正式公文書面通知,不會使用電話或簡訊方式告知,民眾如接獲疑似詐騙電話,要提高警覺,立即向法院政風室或訴訟輔導科查證,避免受騙。
    [ 110-05-04更新 ]
  • 答: 民眾至法院洽辦公務時,如遇有承辦人員服務態度不好、辦事效率不佳或故意刁難延誤等情形,均可向法院書記處或政風室反映。
    (政風室受理申訴陳情專線:07-2161403)
    [ 110-05-04更新 ]
  • 答:
    1. 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後一步,首先必須要說明的是公示催告裁定是本院非訟中心承辦,除權判決承辦單位是本院民事庭,故聲請除權判決時請一定要在聲請狀第一面寫明案由為聲請除權判決並填載原公示催告案號;如只寫原公示催告的案號,聲請狀必將誤送非訟中心,耽誤您寶貴的時間。聲請人在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即可檢附刊登裁定全文報紙一份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所以如果張三在96年1月2日刊登裁定見報,而張三的裁定主文第三項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張三要等三個月如果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在96年4月2日至7月2日間張三即可檢附報紙向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一旦超過96年7月2日張三就只能重新聲請公示催告。
    2. 拿到除權判決書直接到銀行就可以把錢領回來了。
    [ 110-05-04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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