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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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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保責付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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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注意事項

    由辯護人或訴訟關係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辯護人或訴訟關係人聲請狀經法院裁定或批准後,由書記官開具繳納保證金通知單,交由法警帶同聲請人逕向出納室繳納,並將收據第二聯附卷存查,再由法警將經法官核章之釋票,傳真或交予看守所,辯護人或訴訟關係人可直接至看守所接送被告。

    當庭諭知具保、責付之辦理:

    如有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親友在場,可逕命出外代為覓保或受責付人,並代辦一切具保責付手續。如其中有可為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或其辯護人有可為受責付人之情形,而應繳驗之身分證或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已攜帶齊全者,應命當庭即時辦理一切具保或責付手續。

    被告不能當庭辦理具保責付手續者:

    被告不能當庭辦理具保責付手續者,應准借用電話或以其他方法,通知其在法院所在地之親友或願為具保受責付之人,攜帶必需之身分證、營業執照及繳納稅捐等證明文件,逕向法院承辦書記官辦理具保責付手續。被告交保程序同前項一程序流程

    法院對受責付人或具保人之選任與調查:

    1. 出具保證書人,如屬該管區域內之商舖,其登記之資本額須在指定之保證金 額之上,如低於保證金額,但實際資產多於登記之資本額且能證明確已超過指定之保證金額者,亦得為具保人。

    2. 出具保證書人非商舖,而係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須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證明確已超過指定之保證金額。

    3. 具保而免提保證書者,除繳納之保證金為現金外,其許以有價證券代繳時,應按時價折算之。

    4. 受責付者除係得為被告輔佐之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外,以居住該 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 110-06-15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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